Q&AQuestion & Answer
請購階段
1.依據採購法第十四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100萬元以上之採購。另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100萬元但逾10萬元之採購。因此對於同一採購目的需求或同一預算科目經費應合併辦理採購,不得刻意切割數案10萬元以下案件逕洽廠商購買。
2.分批採購行為極容易在會計單位彙整帳戶資料或財產登記過程中被發現異常,而校外稽核單位亦是利用相同管道即可發現問題,屆時必須向稽核單位提出說明,甚而被要求人員懲處亦有可能。
3.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即在採購時,採購物品如有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其理由需明確具體,則可分別辦理採購,這才是採購法所允許的。
2.分批採購行為極容易在會計單位彙整帳戶資料或財產登記過程中被發現異常,而校外稽核單位亦是利用相同管道即可發現問題,屆時必須向稽核單位提出說明,甚而被要求人員懲處亦有可能。
3.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即在採購時,採購物品如有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其理由需明確具體,則可分別辦理採購,這才是採購法所允許的。
1.10~100萬元之購案,請購案核准後,由總務處承辦採購業務單位上網辦理招標及決標作業。請購單位須附招標需求規範一併送出請購。
2.100萬元以上之購案,請購案核准後,由總務處承辦採購業務單位辦理公開招標。請購單位須附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表、招標需求規範、商情分析表及底價表,一併送出請購。
3.限制性招標須附議比價理由書及限制性理由相關證明文件。
4.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須附電子請購單。
5.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2.100萬元以上之購案,請購案核准後,由總務處承辦採購業務單位辦理公開招標。請購單位須附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表、招標需求規範、商情分析表及底價表,一併送出請購。
3.限制性招標須附議比價理由書及限制性理由相關證明文件。
4.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須附電子請購單。
5.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1.國內採購採用台幣預計投標廠商最低報價金額。
2.國外採購採用外幣預計投標廠商最低報價金額--外購案預算考量匯率波動需高估預計交貨時需付款金額。
2.國外採購採用外幣預計投標廠商最低報價金額--外購案預算考量匯率波動需高估預計交貨時需付款金額。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2.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2.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1.各單位採購案若決標時無法掌握實際可能之履約數量金額者得利用開口合約方式辦理
2.履約期限:自決標日次日起 年 月 日止,或累計訂單金額達契約金額為止,屆時以先到者為止。
3.訂貨方式:
本校得在契約期限內分批訂貨,廠商應於接獲本校訂貨單指定交貨日期前完成交貨。
4.付款條件:
本採購為單價及預估數量總價決標,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施作或 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2.履約期限:自決標日次日起 年 月 日止,或累計訂單金額達契約金額為止,屆時以先到者為止。
3.訂貨方式:
本校得在契約期限內分批訂貨,廠商應於接獲本校訂貨單指定交貨日期前完成交貨。
4.付款條件:
本採購為單價及預估數量總價決標,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施作或 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1.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公立學校接受政府補助、委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2.經費來源為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包含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濟部學界科專研究計畫。其他於補助或委託契約明定適用者。
3.本校執行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其辦理採購之經費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搭配產學合作計畫之企業配合款者。
4.重大變革:科研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新台幣6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得請購案核准後逕洽廠商採購,不需公開招標。
2.經費來源為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包含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濟部學界科專研究計畫。其他於補助或委託契約明定適用者。
3.本校執行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其辦理採購之經費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搭配產學合作計畫之企業配合款者。
4.重大變革:科研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新台幣6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得請購案核准後逕洽廠商採購,不需公開招標。
1.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 月15日對我國生 效。
2. 適用GPA採購案件之門檻金額,2011-2012財物類 1992萬元,服務類1992萬元,2011工程類4億9816萬元,2012工程類2億4908萬元。2013-2014年財物類 1847萬元,勞務類1847萬元,工程類2億3088萬元。2015-2016年財物類 1824萬元,勞務類1824萬元,工程類2億2810萬元。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換算金額適用GPA採購案件之門檻金額,財物類1,798萬元,服務類1,798萬元,工程類2億2,485萬元。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換算金額適用GPA採購案件之門檻金額,財物類1700萬元,服務類1700萬元,工程類2億1260萬元。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換算金額適用GPA採購案件之門檻金額,財物類1684萬元,服務類1684萬元,工程類2億1054萬元。
3. 等標期認定
(1)於公開招標程序,其收受投標書之期限,不得少於四十天。
2. 適用GPA採購案件之門檻金額,2011-2012財物類 1992萬元,服務類1992萬元,2011工程類4億9816萬元,2012工程類2億4908萬元。2013-2014年財物類 1847萬元,勞務類1847萬元,工程類2億3088萬元。2015-2016年財物類 1824萬元,勞務類1824萬元,工程類2億2810萬元。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換算金額適用GPA採購案件之門檻金額,財物類1,798萬元,服務類1,798萬元,工程類2億2,485萬元。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換算金額適用GPA採購案件之門檻金額,財物類1700萬元,服務類1700萬元,工程類2億1260萬元。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換算金額適用GPA採購案件之門檻金額,財物類1684萬元,服務類1684萬元,工程類2億1054萬元。
3. 等標期認定
(1)於公開招標程序,其收受投標書之期限,不得少於四十天。
集中採購
集中採購提供採購項目,可以到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以單位代碼及單位密碼查詢請購
詳細說明如下:
1.集中採購之項目包括:事務設備(公務車輛、公務機車、影印機-含購買及租賃)、傳真機、投影機、冷氣機、彩色電視機、電冰箱、飲水機、辦公桌椅、公文櫃、屏風)等及電腦設備(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彩色數位相機、伺服器、掃描器、顯示器、燒錄器),原則上每一年招標一次,電腦設備原則上每半年招標一次。如有必要,得延長二個月。其餘詳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2.所有集中採購項目,以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為主,由於常有變動,請使用單位隨時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
詳細說明如下:
1.集中採購之項目包括:事務設備(公務車輛、公務機車、影印機-含購買及租賃)、傳真機、投影機、冷氣機、彩色電視機、電冰箱、飲水機、辦公桌椅、公文櫃、屏風)等及電腦設備(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彩色數位相機、伺服器、掃描器、顯示器、燒錄器),原則上每一年招標一次,電腦設備原則上每半年招標一次。如有必要,得延長二個月。其餘詳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2.所有集中採購項目,以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為主,由於常有變動,請使用單位隨時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
1.基於本校人員以個人名義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公務國際機票,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可由本校人員逕洽廠商購買國際機票。
詳細說明如下:
(1)機關人員自理公務出國(例如非屬考察團、訪問團或組團出國參賽等成團同進同出者),以個人名義或委託旅行社業者代為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亦不受新台幣10萬元之限制,可由本校人員逕洽廠商購買國際機票。
(2)以學校名義採購國際機票部分,適用政府採購法,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國際機票。
詳細說明如下:
(1)機關人員自理公務出國(例如非屬考察團、訪問團或組團出國參賽等成團同進同出者),以個人名義或委託旅行社業者代為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亦不受新台幣10萬元之限制,可由本校人員逕洽廠商購買國際機票。
(2)以學校名義採購國際機票部分,適用政府採購法,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國際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