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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News

一、旨揭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業於本校105年6月3日104學年度第24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100萬元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優先採購。
三、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本校(義務採購單位)未達所定比率5%者,應敘明理由並檢討改進;無正當理由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2款規定應受懲處。
四、位於新竹市之身心障礙機構提供物品及服務有西點麵包、義式餐點、咖啡豆、清潔服務、印刷品等,各單位可至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台(https://ptp.sfaa.gov.tw/web2.0/index.php)查詢身心障礙機構提供商品、服務及商店資訊。
五、執行本案一級單位如下:秘書室、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研發處、國際事務處、圖書館、資訊技術服務中心、電機學院、資訊學院、理學院、工學院、管理學院、科技法律學院、人文社會學院、生科院、客家學院、光電學院向身心障礙機構採購之服務或產品金額較小且零散,各單位可能以零用金報支而無法查詢,請各單位核銷經費時加會總務處購運組登錄,並請主計室協助管控;嗣後將於年終統計執行情形於行政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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