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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News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73-1條業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本校各單位採購案驗收付款時程應符合法令規定,請務必依法定期限完成驗收付款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3-1條對於機關辦理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
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四)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3-1條規定,驗收及報支時程規定如下:
(一)10萬元以上之採購,請各單位務必於廠商履約完成日後30天內通知總務處採購單位辦理驗收,並於驗收合格日後再請廠商開立發票,本校收到請款單據(發票)後完成報支辦理付款。儘量避免廠商發票與設備同時寄達後再辦理驗收及報支事宜,以致延誤付款時程。
(二)10萬元以下之採購,廠商履約完成後,請各單位儘速辦理點驗,本校收到請款單據(發票)後,應於15日內完成報支付款。

三、為使採購案及時完成報支結案事宜,廠商履約完成後,請各單位儘早確認廠商履約結果,檢附履約文件及時辦理驗收,並注意採購案處理進度,各會辦審核採購文件應及時審核,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付款程序,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3-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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