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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105年5月6日104學年度第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實施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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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第二點: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增訂「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
(二)第三點: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增訂委託契約及委託機關。
(三)第四點: 依採購案權責劃分表採購案核定人增訂「或授權人」。
(四)第六點:參考政府採購法規定,增訂分批採購之採購金額級距,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分批採購例外情形得分別辦理。
(五)第八點:增訂決標公告資訊及公告期間。
(六)第九點:爰依本校開標審查實際運作情形及依據科技部訂頒「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並參考政府採購法規定修正不同招決標方式之審查程序。
(七)第十點: 增訂公開招標評選訂有底價決標之底價訂定時機。
(八)其餘修正僅為酌予修正文字,阿拉伯數字修正為國字,將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九)附表國立交通大學採購案權責劃分表(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底價核定人、開標主持人、驗收主持人由組長擔任增訂「或授權人」。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