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委員會Committee
能源管理委員會
89/7/7、88學年度第2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7/9/26、97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9/01/31、108 學年度第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積極推行能源節約工作,依據能源管理法與其施行細則,訂定國立交通大學能源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能源種類
(一)石油及其產品。
(二)天然氣。
(三)電力。
(四)水。
(五)再生能源。
第三條 能源管理委員會組織(如圖一)
- 主任委員:由副校長兼任之。
- 副主任委員:由總務長兼任之。
- 遴選委員:由教務處、學務處、各學院推派一員,另聘具專長學者、專家若干人。
- 本委員會下設能源管理小組落實節約能源政策,其組織與職掌如第五條規定。
-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由營繕組組長兼任之,襄助主任委員執行、協調有關事宜及召開本委員會會議;另由各館舍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擔任能源管理員,負責現場執行節能計畫及節能提案改善工作。
第四條 能源管理委員會職掌
- 核定能源查核制度。
- 核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
- 核定節約能源辦法。
- 核定節約能源標準(基準) 。
- 核定節約能源宣導資料。
第五條 能源管理小組組織與工作職掌(如圖二)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能源管理法第九條與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成立能源管理小組及訂定工作職掌。。
- 各單位之主管為能源推行人員,負責節能計畫推動、考核與管考,協助能源管理員蒐集相關資料。
- 各單位非主管人員為現場執行人員,執行節能計畫,發現問題並往上陳報。
第六條 能源管理小組依能源查核流程圖(如圖三),查核分析逐一檢討差異原因,藉此即時發現問題,並速謀解決之道。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本會會議。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能源管理委員會訂定,送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圖1-3/web-project/nctu-ga/upload/ckeditor/20200807141832.pdf
電話:03-5725763
傳真:03-5731600
負責單位:營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