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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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為有效運用本校職務宿舍,樹立公用制度及管理之體制與權責,並發揮調節功效,特參照行政院頒布宿舍管理手冊等相關法令及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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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校職務宿舍區分及用途如下:
(一) 首長宿舍:供本校首長任本職期間借用,離職生效後三個月內遷出。 |
(二) 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供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或賴其扶養親
屬隨居任所者借用為原則。 |
| (三) 單房間職務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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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或約聘教師、研究人員暨教育部、國科會延聘來校任職學人,因職期
輪調、職務特別需要,無眷隨居任所者借用。
(2) 供臨時約僱人員及專案研究計劃助理等非編制內人員,因職務特別需要,斟酌情形暫予無眷
隨居任所者借用,但仍應以編制內教職員工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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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依本校現有宿舍狀況及區分等級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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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十八坪(含)以上者:供助理教授以上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借住
(建功一路學人村僅限助理教授以上借住)。
(2) 二十八坪(不含)以下者:供講師、助教、職員、工友借住。
(3) 含大學路學人宿舍、德鄰新村、建功學人宿舍、博愛九龍宿舍、學府工警宿舍、博愛街學人
宿舍。 |
|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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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功學人宿舍禮賢樓:供助理教授以上借住。
(2) 博愛街九龍宿舍集賢樓一樓:供助理教授以上借住。
(3) 博愛街九龍宿舍集賢樓二樓女舍:供教職員工借住。
(4) 博愛街九龍宿舍培英館男舍:供教職員工借住。
(5) 博愛街九龍宿舍慈愛齋女舍:供教職員工借住。
(6) 博愛街九龍宿舍群賢樓:供教職員借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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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為保障各職等的權利,不得要求超越或降級借用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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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為遵守公共衛生、維護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愛護公有財產等事項,本校訂定宿舍公約。宿舍公約經「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後,應懸掛於各宿舍(村)明顯處所,俾借用人共同遵守。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保管組或管理員勸導無效者,將報請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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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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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職務宿舍(首長宿舍除外): |
(一) 本人或配偶曾借用軍、公、教機關宿舍,而未取得撤銷證明者。
(二) 經政府輔助、輔建、或貸款購置住宅者。但因職務調動,致輔購、輔建住宅地點距離本校服務單位 非當天所能往返者,得經本校校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三) 配偶供職實施單一薪俸之機關者(但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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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如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並請服務單位主管簽章 後,送至保管組彙辦。
(二) 多房間職務宿舍之核借,由保管組於宿舍空缺時,依據申請單作初步審查,以每年之二、五、八、 十一月份月底為基準計算積點,會簽人事室或事務組審查核定積點,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依 序列出候借名冊,簽報校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並辦理召開多房間職務宿舍分配會議。
(三) 多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除有特殊原因經簽請本校校長核可外,其優先順序一律以計點多寡為標準 ,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四) 已核准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人員,因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變動等因素需調整宿舍時,應重行依 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其優先順序仍以積點多寡為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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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用人申請調整,自借用日起算,七年內辦理調整者,應自付騰空檢修費新台幣十萬元整, 七年以上調整者,則自付新台幣五萬元整。
(2) 如新借者與調整者積點相同時,以新借者為優先。 |
(五) 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六) 單房間職務宿舍之核借,以申請人之申請核定日期,作為候借優先順序之排定,遇宿舍空缺時,由 保管組逕行通知已排序到之候借人看房進住。
(七) 為提高分配效率及保障其他候借人之權益,經保管組通知辦理相關請借手續達三次,或經通知後十 五日內未辦理完成者,一律以自願放棄處理,其候借權益同意繼續存在。
(八) 需借用鑰匙者,借用期限為一週,辦理分配期間,以一日為限;逾期未歸還者,將報請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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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申借多房間職務宿舍按下列標準計算積點:
(一) 薪俸:按計算積點時之本俸(以計算積點時之二、五、八、十一月份月底為基準日),每滿十元
為一點。
(二) 眷屬:係指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但年滿廿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
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殘廢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第一人五點、第二人四點、第三人三點、第四人
二點、第五人一點,最高計至五人。
(三) 年資:每三個月折算一點,不滿三個月不計(年資計算,以計算積點時之二、五、八、十一月份
月底為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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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借者,其年資以到本校任職之日起算(單房間職務宿舍調整至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比照新
借者)。
(2) 調整者以最近核准借用宿舍之日起算(多房間職務宿舍調整為多房間職務宿舍者、多房間職
務宿舍因故遷出又重新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比照調整辦理)。
(3) 借調期間年資不予採計,但借調期間且返校授課者,在校年資折半計算之。 |
(四) 職務加點:以現任或曾任本校行政主管任期計算,一級主管每年一點,二級主管每一年半點,未
滿一年以任職期間比例計算之,最高以八點為限。
(五) 考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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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工另依最近三年考績計點,甲等每年二點,乙等每年一點,丙等不計點。
(2) 教師按到校日起算,每服務滿一年以兩點計算,不滿一年者不計點。最高以六點為限。
(3) 借調期間,考績不予計算,但借調期間且返校授課者,在校考績點數折半計算之。
(4) 調整者以最近核准借用宿舍之日起算(多房間職務宿舍調整為多房間職務宿舍者、多房間職
務宿舍因故遷出又重新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比照調整辦理)。 |
| (六) 獲借同仁如自願放棄,其候借權益同意繼續存在,但每次放棄需扣總點數五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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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多房間職務宿舍分配會議:
(一) 候借名次十五名以內之候借人員出,出席人數未達該次分配間數的二分之一時,則流會,流會僅以
一次為限,並應於二週內擇期召開第二次分配會議。
(二) 第二次分配會議,不受出席人數之限制。
(三) 未參與分配者如分配順序較獲分配人之前者,一律以自願放棄辦理,扣總點數五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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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簽訂借用契約或保證書,以建立借用契約(關係):
(一) 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經分配會議核定受配後,借用人於接獲保管組通知後,十五日內與本校簽訂
宿舍借用契約及保證書、辦理法院公證等借用手續,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二) 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於接獲保管組通知後,十五日內與本校簽訂宿舍借用保證書。
(三) 借用手續完成後,借用人應於十日內入住,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校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
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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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借用期限與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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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關係),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 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 用途變更、用途廢止、本校變更等。
(四) 其他無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校須收回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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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為鼓勵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人員自購住宅,或申購公教輔建貸款住宅,使本校宿舍有調節功能:
(一) 本校借用之職務宿舍,以借用人任職本校期間為限,且借用期間以不超過十五年為原則,到期得視
情況由本校主動收回。
(二) 凡教職員工在借用宿舍期間,獲核准輔購住宅貸款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三個月內遷出。
(三) 調整時(多房間職務宿舍調整為多房間職務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調整為單房間職務宿舍),原借
用期間併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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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宿舍借用人應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不得將借用之宿舍全部或一部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經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上述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關係),並責令搬遷,且該借用人在本校不得再請借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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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另無其他扶養親屬與子女隨住者或已達半年未接眷隨居任所者,本校得收回多房間職務宿舍,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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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且出國進修一年以上,如無眷屬續住時,經原借用者同意後,讓予候借人員暫住,以紓緩宿舍缺乏情況,讓借期間不計入上述十五年期限,另候借人員爾後獲借用宿舍時,前暫借用期間應計入十五年期限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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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宿舍借用人離職、退休、停職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借用之宿舍;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借用宿舍;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借用之宿舍;因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若請調機關已同意宿舍借用或未回校兼課者,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其餘留職停薪者仍須簽請校長核可。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法(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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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
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借用人自備。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校視經費狀況,規定種類、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一) 宿舍借用人應按本校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與保管組簽定宿舍家具設備借用單。
(二) 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營繕
工程申請單,送保管組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
(三)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保管組,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
意毀損、或借用人之過失發生 毀損者,借用人應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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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凡借用宿舍期限到期,應於一星期內立即遷出,拒絕或逾期遷出者,以佔用公產論,依法(約)強制執行。前已核准借用宿舍人員,於借用期間如與本辦法第六條一、二款之資格牴觸者,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借用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校方應終止借用契約(關係),並責令搬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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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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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
宿舍借用期間,本校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訪或調查宿舍使用情形,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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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
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辦理。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公共區域,得由保管組派員辦理。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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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 |
宿舍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或自費變更室內格局等營繕工程,須由借用人簽陳說明事由,經校長或授權人核可同意後辦理。自費修繕或變更所增設之工作物,借用人於遷出宿舍時應歸本校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補償。如校方認定無保留之需要,借用人須負回復原狀之責,回復相關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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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 |
凡借用本校職務宿舍者,現職人員除按月照規定扣繳房租津貼外,所有宿舍借用人應另酌收維修費,以支付宿舍區維修事宜;若拒繳者,校方得予收回宿舍。另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借用待處理之眷舍者,亦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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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 |
宿舍借用人應遵行該村自治管理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違反者,校方得終止借用契約(關係) ,收回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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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 |
宿舍維修應參照本校職務宿舍維修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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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 |
為加強宿舍管理,本校將依照宿舍管理手冊實施檢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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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 |
本辦法未列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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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 |
本校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之各項決議,必要時提總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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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 |
本辦法經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訂定後,提總務會議討論並送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於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