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總務處常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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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 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
* 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管理辦法
* 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維修辦法
* 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自費整修施工規範
* 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維修費收費標準
* 國立交通大學約聘人員申請借用單身宿舍作業要點
* 國立交通大學多房間職務宿舍公約
* 國立交通大學單房間職務宿舍公約
* 宿舍維修費提撥百分之三十修繕項目

* 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
 
84.10.26 總務處處務會議訂定
84.11.22 總務會議通過
92.11.18 總務會議通過
94.5.23 總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條第四款
95.6.23 總務會議通信投票通過修正第三條

一、 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行政院頒布之事務管理規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卅四條之規定,為有效管理
   本校職務宿舍,成立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包括:
  (一) 訂定職務宿舍借用辦法。
  (二) 監督主管單位對公有宿舍達成合理管理與有效運用。
  (三) 審查本校教職員工申借宿舍案件,達到公正合理之分配。
  (四) 審議因特殊原因需指定或優先借用宿舍之建議。
  (五) 訂定本校職務宿舍維修辦法及研議維修項目。
  (六) 統籌管理本校職務宿舍維修基金達到專款專用及合理運用。
  (七) 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三、本會委員組成如下:
  (一) 主任委員:由總務長兼任之。
  (二) 當然委員:由總務長、九龍村村長、建功路學人村村長、大學路學人村村長、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
    、營繕組組長、保管組組長、事務組組長、出納組組長兼任之。
  (三) 遴選委員:分別由各學院及共同科(通識中心、諮商中心、語言中心、圖書館、計網中心等)各推薦教師
    一人及由候借宿舍同仁互推選五人兼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本會設執行秘書,由保管組組長兼任之,襄助主任委員執行、協調有關事宜及召開本會會議。並設幹事
    一人,由保管組業務承辦人負責。

四、本會得視需要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本會會議。

五、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規則經總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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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 管理辦法
 
85.6.19第二0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86.9.19第二一五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
87.4.22第二一八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88.6.25.八十七學年度第十六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90.4.20.八十九學年度第十九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二條
94.2.4.九十三學年度第十三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十六條
94.6.17.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十四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八條
95.7.7.94學年度第26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96.1.5.9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十六條
96.7.27.95學年度第25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部份條文
97.7.3.96學年度第20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部份條文

壹、總述
 
一、 為有效運用本校職務宿舍,樹立公用制度及管理之體制與權責,並發揮調節功效,特參照行政院頒布宿舍管理手冊等相關法令及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本辦法。
   
二、 本校職務宿舍區分及用途如下:
(一) 首長宿舍:供本校首長任本職期間借用,離職生效後三個月內遷出。
(二) 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供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或賴其扶養親
  屬隨居任所者借用為原則。
(三) 單房間職務宿舍:
  (1) 供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或約聘教師、研究人員暨教育部、國科會延聘來校任職學人,因職期
  輪調、職務特別需要,無眷隨居任所者借用。
(2) 供臨時約僱人員及專案研究計劃助理等非編制內人員,因職務特別需要,斟酌情形暫予無眷
  隨居任所者借用,但仍應以編制內教職員工為優先。
   
三、 依本校現有宿舍狀況及區分等級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1) 二十八坪(含)以上者:供助理教授以上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借住
  (建功一路學人村僅限助理教授以上借住)。
(2) 二十八坪(不含)以下者:供講師、助教、職員、工友借住。
(3) 含大學路學人宿舍、德鄰新村、建功學人宿舍、博愛九龍宿舍、學府工警宿舍、博愛街學人
  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1) 建功學人宿舍禮賢樓:供助理教授以上借住。
(2) 博愛街九龍宿舍集賢樓一樓:供助理教授以上借住。
(3) 博愛街九龍宿舍集賢樓二樓女舍:供教職員工借住。
(4) 博愛街九龍宿舍培英館男舍:供教職員工借住。
(5) 博愛街九龍宿舍慈愛齋女舍:供教職員工借住。
(6) 博愛街九龍宿舍群賢樓:供教職員借住。
   
四、 為保障各職等的權利,不得要求超越或降級借用宿舍。
   
五、 為遵守公共衛生、維護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愛護公有財產等事項,本校訂定宿舍公約。宿舍公約經「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後,應懸掛於各宿舍(村)明顯處所,俾借用人共同遵守。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保管組或管理員勸導無效者,將報請議處。
   
貳、借用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職務宿舍(首長宿舍除外):
(一) 本人或配偶曾借用軍、公、教機關宿舍,而未取得撤銷證明者。
(二) 經政府輔助、輔建、或貸款購置住宅者。但因職務調動,致輔購、輔建住宅地點距離本校服務單位
  非當天所能往返者,得經本校校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三) 配偶供職實施單一薪俸之機關者(但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七、 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如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並請服務單位主管簽章
  後,送至保管組彙辦。
(二) 多房間職務宿舍之核借,由保管組於宿舍空缺時,依據申請單作初步審查,以每年之二、五、八、
  十一月份月底為基準計算積點,會簽人事室或事務組審查核定積點,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依
  序列出候借名冊,簽報校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並辦理召開多房間職務宿舍分配會議。
(三) 多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除有特殊原因經簽請本校校長核可外,其優先順序一律以計點多寡為標準
  ,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四) 已核准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人員,因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變動等因素需調整宿舍時,應重行依
  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其優先順序仍以積點多寡為標準。
  (1) 借用人申請調整,自借用日起算,七年內辦理調整者,應自付騰空檢修費新台幣十萬元整,
  七年以上調整者,則自付新台幣五萬元整。
(2) 如新借者與調整者積點相同時,以新借者為優先。
(五) 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六) 單房間職務宿舍之核借,以申請人之申請核定日期,作為候借優先順序之排定,遇宿舍空缺時,由
  保管組逕行通知已排序到之候借人看房進住。
(七) 為提高分配效率及保障其他候借人之權益,經保管組通知辦理相關請借手續達三次,或經通知後十
  五日內未辦理完成者,一律以自願放棄處理,其候借權益同意繼續存在。
(八) 需借用鑰匙者,借用期限為一週,辦理分配期間,以一日為限;逾期未歸還者,將報請議處。
   
八、 申借多房間職務宿舍按下列標準計算積點:
(一) 薪俸:按計算積點時之本俸(以計算積點時之二、五、八、十一月份月底為基準日),每滿十元
  為一點。
(二) 眷屬:係指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但年滿廿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
  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殘廢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第一人五點、第二人四點、第三人三點、第四人
  二點、第五人一點,最高計至五人。
(三) 年資:每三個月折算一點,不滿三個月不計(年資計算,以計算積點時之二、五、八、十一月份
  月底為截止日期)。
  (1) 新借者,其年資以到本校任職之日起算(單房間職務宿舍調整至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比照新
  借者)。
(2) 調整者以最近核准借用宿舍之日起算(多房間職務宿舍調整為多房間職務宿舍者、多房間職
  務宿舍因故遷出又重新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比照調整辦理)。
(3) 借調期間年資不予採計,但借調期間且返校授課者,在校年資折半計算之。
(四) 職務加點:以現任或曾任本校行政主管任期計算,一級主管每年一點,二級主管每一年半點,未
  滿一年以任職期間比例計算之,最高以八點為限。
(五) 考績:
  (1) 職工另依最近三年考績計點,甲等每年二點,乙等每年一點,丙等不計點。
(2) 教師按到校日起算,每服務滿一年以兩點計算,不滿一年者不計點。最高以六點為限。
(3) 借調期間,考績不予計算,但借調期間且返校授課者,在校考績點數折半計算之。
(4) 調整者以最近核准借用宿舍之日起算(多房間職務宿舍調整為多房間職務宿舍者、多房間職
  務宿舍因故遷出又重新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比照調整辦理)。
(六) 獲借同仁如自願放棄,其候借權益同意繼續存在,但每次放棄需扣總點數五點。
   
九、 多房間職務宿舍分配會議:
(一) 候借名次十五名以內之候借人員出,出席人數未達該次分配間數的二分之一時,則流會,流會僅以
  一次為限,並應於二週內擇期召開第二次分配會議。
(二) 第二次分配會議,不受出席人數之限制。
(三) 未參與分配者如分配順序較獲分配人之前者,一律以自願放棄辦理,扣總點數五點。
   
十、 簽訂借用契約或保證書,以建立借用契約(關係):
(一) 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經分配會議核定受配後,借用人於接獲保管組通知後,十五日內與本校簽訂
  宿舍借用契約及保證書、辦理法院公證等借用手續,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二) 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於接獲保管組通知後,十五日內與本校簽訂宿舍借用保證書。
(三) 借用手續完成後,借用人應於十日內入住,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校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
  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參、借用期限與有關規定
   
十一、 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關係),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 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 用途變更、用途廢止、本校變更等。
(四) 其他無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校須收回時。
   
十二、 為鼓勵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人員自購住宅,或申購公教輔建貸款住宅,使本校宿舍有調節功能:
(一) 本校借用之職務宿舍,以借用人任職本校期間為限,且借用期間以不超過十五年為原則,到期得視
  情況由本校主動收回。
(二) 凡教職員工在借用宿舍期間,獲核准輔購住宅貸款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三個月內遷出。
(三) 調整時(多房間職務宿舍調整為多房間職務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調整為單房間職務宿舍),原借
  用期間併計。
   
十三、 宿舍借用人應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不得將借用之宿舍全部或一部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經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上述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關係),並責令搬遷,且該借用人在本校不得再請借宿舍。
   
十四、 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另無其他扶養親屬與子女隨住者或已達半年未接眷隨居任所者,本校得收回多房間職務宿舍,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十五、 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且出國進修一年以上,如無眷屬續住時,經原借用者同意後,讓予候借人員暫住,以紓緩宿舍缺乏情況,讓借期間不計入上述十五年期限,另候借人員爾後獲借用宿舍時,前暫借用期間應計入十五年期限內。
   
十六、 宿舍借用人離職、退休、停職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借用之宿舍;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借用宿舍;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借用之宿舍;因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若請調機關已同意宿舍借用或未回校兼課者,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其餘留職停薪者仍須簽請校長核可。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法(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十七、 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借用人自備。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校視經費狀況,規定種類、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一) 宿舍借用人應按本校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與保管組簽定宿舍家具設備借用單。
(二) 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營繕
  工程申請單,送保管組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
(三)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保管組,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
  意毀損、或借用人之過失發生 毀損者,借用人應負賠償之責。
   
十八、 凡借用宿舍期限到期,應於一星期內立即遷出,拒絕或逾期遷出者,以佔用公產論,依法(約)強制執行。前已核准借用宿舍人員,於借用期間如與本辦法第六條一、二款之資格牴觸者,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借用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校方應終止借用契約(關係),並責令搬遷。
   
肆、附則
   
十九、 宿舍借用期間,本校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訪或調查宿舍使用情形,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十、 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辦理。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公共區域,得由保管組派員辦理。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二十一、 宿舍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或自費變更室內格局等營繕工程,須由借用人簽陳說明事由,經校長或授權人核可同意後辦理。自費修繕或變更所增設之工作物,借用人於遷出宿舍時應歸本校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補償。如校方認定無保留之需要,借用人須負回復原狀之責,回復相關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補償。
   
二十二、 凡借用本校職務宿舍者,現職人員除按月照規定扣繳房租津貼外,所有宿舍借用人應另酌收維修費,以支付宿舍區維修事宜;若拒繳者,校方得予收回宿舍。另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借用待處理之眷舍者,亦比照辦理。
   
二十三、 宿舍借用人應遵行該村自治管理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違反者,校方得終止借用契約(關係) ,收回宿舍。
   
二十四、 宿舍維修應參照本校職務宿舍維修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五、 為加強宿舍管理,本校將依照宿舍管理手冊實施檢核。
   
二十六、 本辦法未列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七、 本校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之各項決議,必要時提總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八、 本辦法經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訂定後,提總務會議討論並送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於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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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 維修辦法
 
85.6.19 第二0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95.7.7 94學年度第26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第四條

一、依職務宿舍管理辦法訂定本辦法。

二、各住戶之維修費用以其當年度所繳交之金額為上限,超額部份由各住戶自理;各宿舍公共工程部份以不超過
  各宿舍收費之總數為原則。

三、宿舍遇有下列情形得申請維修,餘由借住戶自行負責:
  1. 土木部份:屋頂、地板及牆壁漏水、滲水;結構受損影響居住安全。
  2. 水電部份:冷熱水管破裂漏水、瓦斯管路漏氣、室內配電盤內開關故障。
  3. 門窗部份:房屋四周木門窗蝕腐朽損壞。
  4. 公共設施部份:道路、蓄水池、水塔漏水、水管漏水、電力幹管故障、瓦斯幹管漏氣、抽水機故障、
    圍牆、騰空戶整修。
  5. 借住戶搬遷、清理工作均自行負責處理,不得申請學校派工支援。

四、公共設施及管理員室之水電、瓦斯費由「員工宿舍維修費」收入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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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 自費整修施工規範
 
88.6.25.八十七學年度第十六次行政會議訂定
95.7.7.94學年度第26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第四條
96.1.5.9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第3款

一、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自費整修施工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係依據 88.01.26 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訂定,
  以維護宿舍生活品質與整齊景觀。

二、宿舍借用人除應遵守校方相關規定,並依職務宿舍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宿舍借用人自費變更室內格局等
  營繕工程,須經由行政單位核准辦理,遷出時不得要求補償」之規定辦理。

三、本規範訂定自費整修施工項目如下:
   1. 不可破壞或變更柱、樑、牆及樓板等基本結構體。
   2. 廚房、浴室、廁所、陽台不可變更原設計用途,原有隔間儲物櫃拆除須經學校同意。
   3. 原塑膠地板重舖磁磚或木板,須事先簽請學校同意。但單身宿舍不得另行黏貼任何材質之地板。
   4. 前後陽台若經同意加設鋁門窗或防盜欄杆者,其加裝物不可突出原牆面,如陽台上下緣前後不齊者,
    以靠內緣者為準。
   5. 宿舍區公共空間,不得私自佔用。
   6. 冷氣機室外機裝設須在自家範圍之內,上下左右位置應考慮不會干擾他人安寧,且不得設置在公共空間
    處,有礙觀瞻。
   7. 陽台花架裝設不得超過30公分,亦不得超過鄰近最外牆緣;花盆底部應置放貯水盤,以免澆花時影響樓
    下住戶。
   8. 鋁門窗、防盜欄杆及花架之顏色不可過於突顯,應考慮與周圍景物之調和。

四、宿舍借用人應在施工日前一日通知該鄰鄰長,並在該鄰公告。為維護各宿舍安寧,會發出巨大噪音整修工程
  施工時間限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8~12 時;14 時~18 時,其他時間不可施工。星期六、星期日與國定假日全天
  不可施工。施工並應儘量連續施工、縮短工期。突發性緊急工程,如自來水大量漏水、煤氣外洩等,可不受
  上述限制。

五、宿舍借用人應對施工期間相關事項負全責,如維護安全及安寧、施工人員之行為、施工機具與材料之管理及
  廢棄物之清運處理等。若遭他人檢舉,並由各村管理委員會依規定勸告無效而報請校方處理者,校方將依上
  列之職務宿舍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如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規範之各項規定,各村管理委員會可向宿舍借用人口頭通知改正。如無效時,將由保管
  組會同村長、宿舍借用人共同會勘宿舍整修及使用情況,以確定是否有違規事實。宿舍借用人不得藉故拒絕
  會勘。如違規事實確立,保管組將書面通知宿舍借用人限期改正無效後,再經由總務處公告,公告二次仍未
  改正時,校方立即收回宿舍。

七、本規範經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訂定後,送行政會議討論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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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 維修費收費標準
 
88.6.25第十六次行政會議訂定

目的:本校教職員工職務宿舍維修費收費作業標準。
依據:國立交通大學第二0一次及八十七學年度第十六次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每月維修費計算公式: 基本費 * 型式加成 * 年代縮減
   •基本費= 建坪 * 3.30579 * 45 ( 暫依政府維修預算以每平方公尺收費45元計 )
   •型式加成:( 以 1 為下限基準, 內含環境及公共設施 )

         獨棟公寓:1.1
         連棟公寓:1.05
         單身套房:1.03
         單身公衛:1

   •年代縮減:( 以 1 為上限基準 )
         0 --3 年:1
         3 -- 10 年::0.9
         10 -- 20 年:0.75
         20年以上(不含):0.6

   範例:學人村宿舍, 建坪數30, 為連棟公寓, 民國76年啟用。
       基本費=30*3.30579*45=4463
       型式加成:連棟公寓1.05
       年代縮減:83-76=7年代縮減為0.9
       維修費:4463*1.05*0.9= 4218 元

   備註: 1. 以上所收費用為維修費均不包含水、電、瓦斯、電話、清潔費等。
      2. 型式加成是依各類型宿舍中公共面積所占之多寡訂定。
      3. 年代縮減是依宿舍使用執照取得之年分訂定。
      4. 地坪之計算以室內使用面積為準, 不含公共設施, 計算面積到小數一位。
      5. 維修費總額以十元為單位, 每月由出納組從薪資中扣除。
       ● 維修費計算以月為單位, 未滿一個月則以日為計算單位。
       ●八十五年八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維修費依收費標準百分之七十收取。
        (註:本金額已折扣百分之三十。)
      8. 八十九年元月起維修費依收費標準百分之百收取,不另折扣。
      9. 建坪之計算已再行核算如有異議,請逕至保管組查詢,本組備有原始建築圖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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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交通大學約聘人員申請借用單身宿舍作業要點
 
86.6.10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職務宿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配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增訂約 聘僱人員單身宿舍借用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單身宿舍之借用,應以編制內教職員工為優先。約聘僱人員之借用,應審查其工作與事實需要,斟酌情形可
  暫予借用,惟如現居處所距離本校二十公里範圍內者或曾經未繳交本要點第十一條之各項費用,不得申請借
  住。

三、校內現行約聘僱人員以薪津來源分類如左:
  (一) 人事費。
  (二) 學校管理費。
  (三) 系所管理費。
  (四) 殘障約僱。
  (五) 國科會。
  (六) 青輔會。
  (七)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
  (八) 其他(例如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之約僱人員)。

四、本校現有單身宿舍可供教職員工及前項人員借住者如左:
  (一) 九龍宿舍培英館。
  (二) 九龍宿舍慈愛齋。

五、申請手續:
  (一) 填具申請單,經核示後送保管組依優先順序辦理。
  (二) 如宿舍使用滿額,得照申請時間先後,依次列入候借名冊,遇有空位時,由保管組逕行通知候借人進住

六、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由保管組對已借住之約聘僱人員及候借人員重新確認借住意願,並依左列規定
  於四月底及十月底確認名單核定後,獲借人員需於五月中旬簽定借用保證書並辦妥借用手續,最遲應於七月
  一日及次年一月一日完成進住,除有特殊原因報准延期外,以放棄論。
  (一) 借住人員優先順序分為二級:
    第一級係本要點第三條(一)、(二)、(三)、(四)項之約聘僱人員。
    第二級係本要點第三條(五)、(六)、(七)、(八)項之約聘僱人員。
  (二) 申請借住已逾可供住宿戶數者,則需依前項之優先順序辦理借住,若同一順序者,則以抽籤號序,決定
    進住之優先順序。
  (三) 申請借住未達可供住宿戶數者,得暫予續住半年。

七、宿舍傢俱配置、管理及維修均依照「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宿舍供應之傢俱應於遷入時由管理單位製訂清單懸掛室內,由借用人負責保管,遷出時務必持清單交由管理
  員核計無誤、點交清楚後始得遷出。如因借用人之過失發生缺損,應負責賠償。

九、借用期間,宿舍管理單位得派員查訪使用情形,宿舍借用人不得拒絕。借用期間若自行加裝房門鑰匙,須複
  製一份交由保管組,以利管理。

十、宿舍借用人應遵行該村自治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若違反者,校方得予收回宿舍。

十一、凡借用本校宿舍者,除按月比照編制內委任員工扣繳房租津貼外,另須繳納宿舍維修費、水電瓦斯費及各
   村之管理費等費用。

十二、本要點與借用保證書未列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提經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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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交通大學多房間職務宿舍公約
 
95.6.19 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96.6.21 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公約名稱

一、本宿舍借用人如須留宿親友者,應向管理人員報備。
二、 宿舍內應保持寧靜,在就寢時間,不得有喧嘩、吵鬧及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
三、 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以策安全。
四、 遇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水患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管理人員之勸告,採取緊急措施,
  以策公共安全。
五、 宿舍內公有水電、衛生、瓦斯及安全設備等,應共同愛惜使用。
六、 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並不得於公共區域堆置私人物品,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
七、 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八、 宿舍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
九、 借用人違反本公約之規定者,由事務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十、 本公約由本校「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訂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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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交通大學單房間職務宿舍公約
 
95.6.19 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96.6.21 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公約名稱

一、 本宿舍僅供單身職員居住,嚴禁外人留宿。
二、 宿舍內應保持寧靜,在就寢時間,不得喧嘩、吵鬧及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
三、 職員進出宿舍大門,應隨時關鎖,以防外人進入。
四、 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
五、 遇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水患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管理人員之勸告,採取緊急措施,
   以策公共安全。
六、 宿舍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瓦斯及安全設備等,應共同愛惜使用。
七、 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並不得於公共區域堆置私人物品,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
八、 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九、 宿舍內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
十、 宿舍內禁止飼養動物。
十一、宿舍內之衛生設備,使用人應確保暢通與清潔。
十二、借用人違反本公約之規定者,由事務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十三、本公約由本校「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訂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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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舍維修費提撥百分之三十修繕項目
 
86.1.23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依 86.1.23 國立交通大學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宿舍維修費提撥百分之三十作為公共安全及設施之用,並於86..2.21經三村村長共同協議修繕項目如次:
  1. 公共照明設施(路燈、投射燈、照明燈)。
  2. 水塔、化糞池設施清潔維修保養。
  3. 公共路面、水溝……等排水不良或損壞。
  4. 大門或鐵門損壞。
  5. 停車場及機車棚之劃線。
  6. 各棟樓之樓梯間內(燈、對講機、門窗玻璃、油漆)。
  7. 景觀維護(修剪草花、整地、植栽)。
  8. 緊急用途及各村村長認為有必要修繕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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