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總務處常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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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82年10月13日 八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4年10月26日 總務處處務會議修訂
84年11月22日 總務會議修訂通過
86年5月7日 總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校為管理與校園交通有關之各種事宜,特成立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職掌為審訂、規劃、監督或裁決下列諸事項:
 1. 校園各種車輛之出入、行車及停車辦法。
 2. 各種車輛停車收費辦法。
 3. 各種行車及停車違規罰則。
 4. 各種相關法規之執行細則。
 5. 校園停車空間、行車路線、交通號、標誌等事項。
 6. 各種通行證或停車證之發放數量及對象。
 7. 交通管理基金之運用。
 8. 校園交通違規處罰案件之申訴事宜。
 9. 其他交通管理相關事宜。
 
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總務長擔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學生事務長擔任當然委員兼共同召集人,其餘委員十三人,由教職員工代表十人及學生代表三人組成,教職員工代表中,五人由各學院院長各推薦一人,其餘五人由召集人就教職員工中遴選,學生代表由學務處推薦,並由召集人簽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續聘任。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委員中聘任之,任期一年,負責工作協調及會議召開等事宜,並以駐警隊為執行單位。
 
四、 本會得因工作需求,成立各種特定任務之工作小組。
 
五、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兩次,並得召開臨時會。對申訴案件之處理須有委員五人(含)以上在場方得議決。必要得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六、 本會所審訂之各種規章或措施,若牽涉教職員工生等重大共同權益時,須經總務會議議決並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再實施。
 
七、 本會之各項決議除簽報校長核定外,並提行政會議報告。
 
八、 本組織規則經總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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